(2013)杭临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叶宝庆与徐福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宝庆,徐福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叶宝庆。被告徐福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宝庆诉被告徐福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宝庆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宝庆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宝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宝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