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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叶宝庆与徐福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宝庆,徐福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叶宝庆。被告徐福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宝庆诉被告徐福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宝庆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宝庆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宝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宝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