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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杰与被告李春来、吴艳军、孙秀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杰,李春来,吴艳军,孙秀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889号原告李国杰,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兴。委托代理人王莉莉。被告李春来,住承德市。被告吴艳军,住承德市。被告孙秀娟,住隆化县。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湘怡,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杰与被告李春来、吴艳军、孙秀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杰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田振文代理审判员  吴锡臣代理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