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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蔡褒美与郝晓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褒美,郝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10号申请执行人蔡褒美,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郝晓霞,女,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蔡褒美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2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郝晓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晓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郝晓霞主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1210元、执行费97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