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与余向成、余良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余向成,余良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284-2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9号。负责人钱慧强,该行行长。被告余向成。被告余良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诉被告余向成、余良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3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