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徐金双与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双,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692号原告:徐金双,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项亨峰,乐清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淡溪镇茅垟村。法定代表人:郑乐彬。原告徐金双与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丽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金双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项亨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金双起诉称:2013年3月1日,原告徐金双承包了被告新厂区的楼梯、墙面、大厅的油漆工程,并于2013年3月23日完工。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经结算,油漆工程款为20168元,双方协商后价格为2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借故拖欠,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油漆工程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间,原告承揽了被告新厂区三道楼梯、三楼软包区一面墙、一楼大厅、一楼大厅外边的油漆工程。2013年6月20日,经结算,二遍油漆、二遍腻子1336平方,每平方16元;二遍腻子676平方,每平方7元,共计20168元,优惠金额为20000元,并由被告在结算清单验收人签字处盖公司办公室的印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催讨无果。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公司基本情况复印件、油漆结算清单原件一张及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依法审核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徐金双油漆工程款计人民币20000元,其应依约还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徐金双油漆工程款计人民币2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丽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