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杜文奎诉被告西安润佳清洁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奎,西安润佳清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11号原告:杜文奎,男,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润佳清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升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奎与被告西安润佳清洁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当庭给付原告500元电动自行车赔偿款,原告表示不再就此纠纷追求被告责任,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文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杜文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