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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溆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邓满堂与唐志成、粟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唐某某,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溆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邓某某,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务农。被告粟某,女,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谌晓鹏人民陪审员  唐再兴人民陪审员  张球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夏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