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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芳与深圳市佳中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深圳市佳中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54号原告杨芳,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梁丹,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佳中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彩虹大厦30A。法定代表人周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文华,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2年12月6日。二、双方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销售业务员。三、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佳中行地产员工底薪制度》约定:业绩30001-50000元,底薪1500元/月,50001-80000元,底薪1700元/月,80001元及以上,底薪2000元/月,以上考核达标员工可享有次月起连续三个月底薪。四、欠发工资及加班工资数额:原告2013年1月27日产生销售业绩19600元,原告的业绩未达到被告支付底薪的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的底薪7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五、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4月12日。六、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工资6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原告已垫付的被告应承担的部分社保金额1657.16元。七、仲裁结果:1、被告返还原告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原告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593.64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八、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的工资75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15000元;3、被告返还由原告个人垫付的公司应缴的社保金额166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九、需要说明的事项: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15000元的请求,在仲裁阶段并没有提出,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2、返还社保金额垫付款的请求,仲裁进行了裁决,被告没有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照准。十、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佳中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芳垫付的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1593.64元;(二)驳回原告杨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智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