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沼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沼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东路580号。法定代表人赵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慧谷1号楼8楼。法定代表人蒋兴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采购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业务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加工产品,本案合同为加工定作合同,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为衡水市桃城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双虎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