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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301号原告李某。被告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素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