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商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临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诉临沂华润建材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临沂华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 沂 中 联 水 泥 有 限 公 司 诉 临 沂 华 润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一 般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商初字第1639号原告临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耀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桂华,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华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强,董事长。原告临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简称中联水泥)诉被告临沂华润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建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水泥委托代理人苗桂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润建材法定代表人刘克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联水泥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1年3月9日、同年6月20日在苍山县车辋镇签订两份《矿渣粉采购合同》,合同中对原告购买被告矿渣粉的数量、质量、价格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同时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至10月23日支付和预付给被告货款19850293.4元,被告仅供给原告价值18152011.17元的货物,截止到2012年9月25日,尚有价值1698282.23元的货物没有供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既不供货,又不退还货款,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预付货款1698282.23元并支付违约金339656.45元。被告华润建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中联水泥系从事水泥生产和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驻地为苍山县车辋镇。被告华润建材系从事矿渣微粉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为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范家于埠社区东沿街楼。法定代表人为刘克强。原、被告于2011年3月9日在苍山县车辋镇签订《矿渣粉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散装矿渣粉,供货价格为255元/吨,总计价值2550000元的矿渣粉,并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于2011年3月13日开始向原告供货。随后,原、被告于同年6月20日在苍山县车辋镇又签订协议内容相同的《矿渣粉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按供货价格为285元/吨,向原告继续提供散装矿渣粉,总计价值570000元的矿渣粉。从原告提供的明细帐显示,被告华润建材于2011年3月13日起开始向原告提供矿渣粉。由于双方开始合作良好,供货总金额在截止2011年4月25日就已超过上述两份采购合同的总合同价款。后原告继续向被告支付预付货款,被告也继续向原告供应矿渣粉直至2011年10月25日。对于超出上述两份采购合同的买卖供货事实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都以履行合同行为予以确认。被告华润建材于2012年12月25日向原告提供的对帐函载明“截止2012年12月25日我公司共欠贵公司货款1698282.23元(其中发票欠126482.77元),无误请盖章回传。临沂华润建材有限公司2012-12-25刘克强”。截止到2012年9月25日,尚有价值1698282.23元的货物没有供给原告。经原告催要,被告既不供货,又不退还货款。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在《山东法制报》上于2013年8月3日向被告临沂华润建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未答辩,也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是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并经庭审查证后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水泥与被告华润建材之间签订的二份书面《矿渣粉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有效且实际履行。后原告中联水泥在继续向被告支付预付货款后,被告并未明确示明合同终止,并以继续向原告供货的行为,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虽未继续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的合同行为应认定为有效,且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华润建材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返还原告相应预付货款。根据被告出具的对帐函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698282.23元。原告请求被告返还预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用于补偿因合同延迟、未履行造成的损失,且合同主体对此应有具体明确的意思表示。因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被告愿意继续受原合同违约金条款约束的证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华润建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临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698282.23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原告临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胜文审 判 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莫志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