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陕西正元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陕西正元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开发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正元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开发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焕民,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正元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革俊,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陕西正元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李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安民人民陪审员 李文侠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韩丽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