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嵩法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杨如金与罗序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如金,罗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嵩法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杨如金被执行人:罗序金申请执行人杨如金与被执行人罗序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2日作出(2012)嵩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罗序军支付杨如金挖掘机租赁金人民币93300元。判决生效后杨如金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罗序金于2013年7月30日向法院提交2013年2月17日和杨如金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以及出示2013年2月22日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的收据。经查该和解协议由双方在四营法庭法官主持下达成的并签字按手印确认,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且四营法庭出具证明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87条、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嵩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友审 判 员 : 朱 弋代理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