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4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某联社与田某某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联社,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477-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田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741号民事调解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80号民事裁定书、(2012)昌执字第047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座落在昌图县某某镇某某(房产证号:昌付字第**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3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金刚所有的座落在昌图县某某镇某某街(房产证号:昌付字第**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建筑物及院落内其他附属建筑物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于德贵审判员 于友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