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执字第0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杨国娣与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娣,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406-1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娣。被执行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农袁家台。法定代表人黄元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国娣与被执行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国娣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甘 彬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晓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