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利明与何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明,何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445号原告:陈利明。被告:何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明与被告何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明撤回对被告何海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7元,依法减半收取368.50元,由原告陈利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