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何建厅诉浙江搏胜铝塑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厉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永和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631340-9。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上诉人何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丰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晓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春霞、代理审判员薛飞飞参加的合议庭,后变更为由审判员魏晓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春霞、代理审判员茹赵鑫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裘青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