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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永生、孙向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永生,孙向民,支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14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栋,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陈永生。被执行人孙向民。被执行人支春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翟士虎、XX云、邢玉虎、潘庆勇、肖传双、杨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公开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提出可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聊东商初字第1552号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泉林审判员  刁贵锡审判员  魏方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肖太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