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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宋艳平、程玉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艳平;程玉增;周涛;郝建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251-1号申请人宋艳平,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鄄城县交通局干部,住。被执行人程玉增,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周涛,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鄄城县环保局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郝建华,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鄄城县农行职工,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鄄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作出(2012)鄄民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程玉增坐落于鄄城县古泉办事处姜口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予以查封(土地使用权编号为:鄄国用(2010)第0119号)。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依法委托评估构对该宗房地产评估。评估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程玉增坐落于鄄城县古泉办事处姜口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