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王怀英、刘亚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怀英,刘亚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英,女,194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市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万,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杰,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同敏(又名赵敏),女,50岁,住安徽省利辛县中行家属院.上诉人王怀英与上诉人刘亚杰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万,上诉人刘亚杰及委托代理人李利、赵同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查明事实部分不清,且遗漏必要参加诉讼当事人,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23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