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历城民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山东省环能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吉林松原吉安生化丁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环能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吉安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吉安生化丁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历城民初字第3056号原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福泉,院长。被告吉林吉安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法定代表人,马保华,董事长。被告松原吉安生化丁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法定代表人生晓东,董事长。原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环能设计公司)与被告吉林吉安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吉安新能源公司)、被告松原吉安生化丁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吉安生化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环能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业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林吉安新能源公司、被告松原吉安生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环能设计公司诉称:2007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吉林吉安新能源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设计项目为被告位于松原的自备电厂工程,设计合同完成地在济南市历城区。合同约定:设计费135万元,在合同生效三天内,被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2.22%即30万元作为定金;其余双方根据设计进度付款,施工图纸完成后,留5%即做质保金,运行一个月后无问题后付清全部款项;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2007年7月12日,在上述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又对增加的1炉1机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设计项目签订了新协议,设计费55万元,其他事项与2007年4月25日的原合同一致,两个合同的总设计费为190万元。被告自2007年1月11日、11月1日、2008年5月12日、7月8日、8月15日、9月20日、2009年2月1日分7次共支付设计费1277000元,现尚欠623000元。原告采取了多种方式索要,去电、去函、去人等,但被告一直说没钱。2011年9月19日,原告将欠费情况通报给被告吉林吉安新能源公司,被告松原吉安生化公司同意其和被告吉林吉安新能源公司共同偿还该欠款,并在原告出具的对帐单上盖章确认。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设计费62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等诉讼诉费用。被告吉林吉安新能源公司(缺席)未答辩。被告松原吉安生化公司(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4月25日,原告山东环能设计公司(发包人)与被告吉林吉安新能源公司(设计人)签订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其自备电厂扩建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松原,设计费135万元;在合同生效三天内,被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2.22%即30万元作为定金;其余双方根据设计进度付款,施工图纸完成后,留5%即做质保金,运行一个月后无问题后付清全部款项;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合同并对设计内容、技术标准、双方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2007年7月12日,在上述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又对增加的1炉1机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设计项目签订了新协议,设计费55万元,其他事项与2007年4月25日的原合同一致。两个合同的总设计费为190万元。被告吉林吉安新能源公司自2007年1月11日、11月1日、2008年5月12日、7月8日、8月15日、9月20日、2009年2月1日分7次共支付设计费1277000元,现尚欠623000元。2011年9月19日,原告山东环能设计公司出具“吉林吉安热电有限公司工程收费情况”表一份,载明欠款金额为623000元,被告松原吉安生化公司在该表上盖章确认属实。庭审中,原告山东环能设计公司述称其按被告吉林吉安新能源公司指示持该份“吉林吉安热电有限公司工程收费情况”表找到被告松原吉安生化公司对帐并要款,被告松原吉安生化公司同意与被告吉林吉安新能源公司共同偿还上述债务并盖章确认债务数额。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吉林吉安热电有限公司工程收费情况表、工商登记资料及告当庭陈述相互印证,经庭审查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能设计公司与被告吉林吉安新能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松原吉安生化公司自愿在原告出具的对帐单上盖章确认并同意承担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松原吉安生化公司连带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自愿降低至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0万元,原告的该项主张未超出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吉安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款623000元。二、被告吉林吉安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60万元。上述一、二条所判款项,均限被告吉林吉安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有限公司付清。三、被告松原吉安生化丁醇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条所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亚萍人民陪审员 李 晓人民陪审员 刘 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君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