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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曹兰花与程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兰花,程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曹兰花。被告程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兰花诉被告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兰花撤回对被告程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