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曹兰花与程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兰花,程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曹兰花。被告程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兰花诉被告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兰花撤回对被告程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