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涛与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闫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1005号原告:王涛,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闫成,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月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