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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涛与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闫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1005号原告:王涛,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闫成,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月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