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民一初字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郭俊卫与郭艳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卫,郭艳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一初字102号原告郭俊卫,男,193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潘柳,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艳威,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郭立新,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卫诉被告郭艳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卫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俊卫负担。审 判 员 郭祎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重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