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执行字第16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冉爽与被执行人柯自然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爽,柯自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狮执行字第1685-1号申请执行人冉爽,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柯自然,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冉爽与被执行人柯自然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狮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柯自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冉爽工资2181.0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6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飞跃审 判 员 谢良荣代理审判员 邱长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