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元元诉被告湛鹏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元,湛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刘元元,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湛鹏程,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元诉被告湛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元撤回对被告湛鹏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刘元元承担。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