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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元元诉被告湛鹏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元,湛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刘元元,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湛鹏程,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元诉被告湛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元撤回对被告湛鹏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刘元元承担。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