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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北京大海凯旋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海凯旋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2431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海凯旋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3号1102室。法定代表人陈先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爽,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2号1号楼A座9层901室。法定代表人李品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丹丹,女。原告北京大海凯旋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以及反诉原告网络公司诉反诉被告大海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李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海公司委托代理人贺爽和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海公司诉称:2011年7月30日,双方就”华图陈先奎团队”考研网络课程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合作事宜签订协议,约定:网络公司组织相关网络课程录制及市场运作,大海公司就上述合作项目为网络公司提供考研培训师资团队。协议签订后,大海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网络公司没有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2年7月30日之间产生的销售分成22万元,没有按照协议披露销售数量以及后台密码;网络公司在2012年录制了针对2013年考研的基础课之后,就停止了对后续课程的录制以及对大海公司成立的团队师资的一切宣传。网络公司行为构成违约。大海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网络公司立即支付结欠的2011年7月30日至2012年7月30日的销售分成22万元;2、依法判令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网络公司辩称并反诉称: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网络公司向大海公司预付22万元作为第一年合作的提成费用,双方合作项目第一年投入市场后,销售金额远低于网络公司向大海公司预付的22万元,无需补足差额。大海公司要求网络公司支付22万元销售分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协议订立以来,网络公司一直如约履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故大海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请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大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按照协议约定,网络公司提供网络学习和销售平台,大海公司进行课程录制,但其并没有如约录制课程,导致双方项目无法进行,构成违约。故诉请法院:1、判令大海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2、依法解除《合作协议》。大海公司针对网络公司的反诉辩称:网络公司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大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0日,网络公司(甲方)与大海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1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约定双方共同运作合作项目,甲方提供网络学习和销售平台,乙方负责按照双方共同议定的课程计划组建乙方团队,乙方及乙方团队应当按照课程计划进行课程录制,并负责提供教学课程、教案、教学相关辅助资料等可销售产品及相关内容。其中在”双方权利和义务”部分约定:甲方负责项目的课程录制、市场运作、网络技术投入、营销团队市场运作;负责为乙方在开设本协议课程的甲方网站开通后台查询学员学费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乙方及乙方团队应当配合甲方录课、制作相关资料(如:讲义幻灯片PPT附加材料)或提供已成型可销售产品(如陈先奎考研辅导丛书)。在”利益分配”部分约定:协议签订后,甲方预付22万元作为第一年合作的乙方提成费用(简称”预付合作提成费”)。双方合作第一年结束时,依据3.2条分成方式标准,如果乙方应得收入低于预付合作提成费的,乙方无需退还差额部分;如果乙方应得收入高于预付合作提成费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自第二年起,甲方不再预付乙方合作提成费,甲乙双方依据合同第3.2条约定,按照实际销售金额五五分成,分配收入。在”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需补偿对方人民币100万元整。在”争议解决条款”部分约定:如因一方原因致使协议无效的,除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该方应当额外向另一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损害赔偿金。2011年8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付款显示),网络公司向大海公司支付人民币22万元。另网络公司提交的2011年7月30日-2012年7月31日陈先奎团队考研课程销售订单统计表显示总计实收数额为5034元。大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庭审中,大海公司明确其所主张的网络公司的违约行为有二项:一是网络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支付销售提成,没有提供后台密码;二是合作有效期内网络公司仅录制了针对2013年的考研课程,基础课全部录完了,后续课程没有录。大海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对网络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支付销售提成无直接证据证明。网络公司认可仅录制了基础课程,其他课程没有录制。双方还共同提交了大海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出具的征询函。其中载明:自2011年至2012年的合作周期结束后,按照协议约定及相关课程计划:贵公司(网络公司)应于2013年首个季度内向我公司预约2014年考研相关课程的录制及材料编写,且应于我公司结算2011至2012年度的销售分成。可至今,贵公司始终未通知我公司进行任何课程的录制,也未与我公司进行财务结算。现我公司急于履行合同义务,现特向贵公司提出征询意见,请贵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前书面答复我公司录制相关课程的时间及具体要求。并与我公司结算2011至2012年度的销售分成。上述事实,有大海公司、网络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网络公司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销售记录,双方提交的征询函,本院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在协议有效期内,网络公司没有依约录制课程,没有为大海公司开通后台查询学员学费的用户名和密码,其行为构成违约。网络公司辩称否认违约并提出反诉,但未提交关于销售情况的有效证据,故对此项辩称及反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大海公司主张网络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销售提成,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网络公司违约,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亦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应予解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海凯旋科贸有限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海凯旋科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一百万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海凯旋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九十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海凯旋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九百九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九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五十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李东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园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