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管艳娇与被执行人胡礼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艳娇,胡礼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管艳娇。被执行人胡礼宏。委托代理人陈亚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胡礼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管艳娇与被执行人胡礼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亚彬经过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胡礼宏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新建巷社区居委会4栋1层111号、5栋4层409号、5栋4层410号(产权证号:权证第0341137号,权证第0336784号、权证第0336785号)房屋三套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管艳娇,用以偿还被执行人胡礼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亚彬所欠申请执行人管艳娇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管艳娇自行承担房屋过户的税费和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礼宏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新建巷社区居委会4栋1层111号、5栋4层409号、5栋4层410号(产权证号:权证第0341137号,权证第0336784号、权证第0336785号)房屋三套交付申请执行人管艳娇用以抵偿被执行人胡礼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亚彬所欠申请执行人管艳娇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二、解除本院对上述三套房屋的查封;三、申请执行人管艳娇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红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