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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传好与凤台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好,凤台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015号原告:张传好,男,1955年7月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委托代理人:龚玉新,凤台县大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敏,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陈咏,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院医务股股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好与被告凤台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好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传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1��,减半收取1990.50元,由原告张传好负担。审 判 长  康 健审 判 员  谢 明人民陪审员  来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