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前法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刘才、樊亚平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工程款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张玉英,刘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前法执字第258号申请人执行人张玉英,女,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刘才,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前上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才在鄂前旗建设局87万元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 拉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乌日尼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