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爱珍与陈立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珍,陈立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陈爱珍,农民。被告陈立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珍与被告陈立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爱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爱珍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候翠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