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55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