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55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