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解民一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焦作市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清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清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845号原告焦作市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399号太极景润花园太极苑3号楼4号。法定代表人李璐,经理。被告王清才,男,成年,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清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其与被告王清才已经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