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调确字第字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刘国男与胡辛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调确字第字12号申请人刘国南,男,1972年5月26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申请人胡辛林,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国男与申请人胡辛林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鞠剑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国男与申请人胡辛林健康权纠纷一案,经资兴市蓼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刘国男之子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身体复查费、其家长误工费等)除去新农合报账、学生意外保险理赔后共计壹仟捌佰陆拾捌元,由申请人刘南国承担壹仟零陆拾捌元,由申请人承担捌佰元;二、该赔偿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申请人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争执。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国男和申请人胡辛林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鞠剑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肖毅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