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慈溪市富仁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晟格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富仁化工填料有限公司,慈溪市晟格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慈溪市富仁化工填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佰荣。委托代理人:岑巧能。被告:慈溪市晟格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雪孟。委托代理人:车爱玲。委托代理人:陈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富仁化工填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晟格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富仁化工填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富仁化工填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慈溪市富仁化工填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苏琴人民陪审员 方华春人民陪审员 虞忠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