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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77号 原告:韩某甲。 被告:韩某乙,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韩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第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