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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项继林与刘新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继林,刘新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马慧,马立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项继林,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平,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11号。负责人单维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慧,农民。被告马立军,农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117号集川大厦二层。负责人:张志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继林与被告刘新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马慧、马立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鲁红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