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厚发、黄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彭厚发,黄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2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厚发,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明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厚发、黄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2144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74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宁强县,2013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委托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直接与该院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2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