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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彭仕祥与董德忠、陈万国、林成祥、祝泽中、刘应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彭仕祥,董德忠,陈万国,林成祥,祝泽中,刘应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仕祥,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新年,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德忠,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万国,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林成祥,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祝泽中,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应安,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彭仕祥因与被申请人董德忠、陈万国、林成祥、祝泽中、刘应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彭仕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爱民审 判 员  胡 钉代理审判员  蔡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