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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芹、王国虹诉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马跑泉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马跑泉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芹,王国虹,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马跑泉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马跑泉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98号原告王春芹,女,汉族。原告王国虹,女,满族,北京市东城区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继尧,男,满族。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马跑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武汉,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马跑泉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闫恒涛,系该组组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宏,系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芹、王国虹诉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马跑泉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马跑泉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芹、王国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