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中法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耀锋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耀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执字第256-1号被执行人刘耀锋(自报身份),住佛山市高明区。现在高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耀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中法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判处没收被执行人刘耀锋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耀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通知后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到本市辖区内有关银行、车管、国土、住建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耀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在高明监狱服刑,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2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明审 判 员 陈耀强代理审判员 梁智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雪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