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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3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636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范鑫豪,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王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任思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