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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白红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红根,王连英,王阿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白红根。申请执行人王连英。被执行人王阿娣。白红根、王连英与王阿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南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王阿娣欠白红根、王连英借款282000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归还1500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归还132000元。如未能按约归还,白红根、王连英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765元,由王阿娣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阿娣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白红根、王连英与被执行人王阿娣就未受偿部分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阿娣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白红根、王连英与被执行人王阿娣就未受偿部分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南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平执行员  宋国新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潘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