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张同德、杨宝建、王新、董孝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张同德,杨宝建,王新,董孝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驻地。负责人薛瑞照,行长。委托代理人邹晓蔚,女,汉族,住胶州市,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职职员。被告张同德,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宝建,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新,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董孝俊,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被告张同德、杨宝建、王新、董孝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诉称,根据被告借款申请,原告于2006年4月30日向被告发放借款21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7年4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拖欠原告本息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建波审判员 杨瑞国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