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固始县维多利亚国际酒店与吴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县维多利亚国际酒店,吴继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689号原告固始县维多利亚国际酒店。地址:固始县。法定代表人:詹开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继业,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宾县。原告固始维多利亚国际酒店诉被告吴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9月23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詹开荣及其委托的代理人段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继业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维多利亚国际酒地中海洗浴游泳馆承包协议书一份,由被告承包经营期限为10年,每年承包费为24万元,经营期间的水、电费和中央空调使用费用由被告另行支付。同时约定,被告次年承包费必须提前3个月向原告交付,否则合同中止并视为违约,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除预交承包费10万元余欠承包费未付,同时被告按合同约定拖欠水、电、燃料费合计40051元未付。2012年2月7日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解雇全部工作人员,将所承包的经营项目关闭停业。为逃避承担债务,被告中断与原告联系,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2、支付所拖欠承包费和其它费用共计300051元。3、支付违约金1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诉讼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证明诉讼主体资格。2、承包协议,证明双方承包关系及协议约定的事实。3、被告人身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吴继业个人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4、欠费清单,证明被告所欠各项费用的明细事实。被告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双方经协商,原告将其地中海洗浴游泳馆发包给被告吴继业承包经营,该合同约定:“1、固始维多利亚国际酒店收取承包金为贰拾肆万元人民币,此租金为甲方净收入,其中任何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合同中途中止,甲乙双方均不得因任何因素而变更和调整。2、协议签订当日乙方预付壹拾万元,余款在乙方装修完毕营业前一次性付清;3、乙方次年承包费必须提前3个月向甲方交纳下年租金,否则合同中止并视为违约;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为乙方安装独立电表和水表,乙方应按实际消耗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交纳上月水电费用,电费价为0.78元/度,冷水价为3.15元/吨,除水、电费以外的空调及加热及其能耗,乙方每年支付费用壹拾陆万元分季度收取,逾期按5%收取滞纳金。承包期限为10年.....”。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除签订合同时预付10万元承包费外,被告尚欠原告2011年5月10日至2013年6月30日承包费合计260000元未付,同时拖欠原告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2日期间水、电、燃料费共计40051元未付。2013年2月7日被告因经营不善解除了全部工作人员将所承包经营的地中海洗浴游泳馆关闭停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所欠原告债务无法清偿,为此,原告诉至我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合同履行期间的债务,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间所签订的“地中海洗浴游泳馆承包合同”。二、被告欠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0005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以上给付款项经法院转交。案件受理费8970元(含裁定费),由被告吴继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贰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为民审判员 饶培杰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青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