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张某。被告邢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一个女孩,于2012年10月分居。在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钱国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