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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张某。被告邢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一个女孩,于2012年10月分居。在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钱国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