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围民初字第14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为佑与被告张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佑,张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围民初字第1488-3号原告王为佑被告张秀芬本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围民保字第1488-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张秀芬所有的位于围场镇金星花园4号楼1单元501室楼房一处予以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秀芬所有的位于围场镇金星花园4号楼1单元501室楼房一处的查封。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单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