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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围民初字第14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为佑与被告张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佑,张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围民初字第1488-3号原告王为佑被告张秀芬本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围民保字第1488-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张秀芬所有的位于围场镇金星花园4号楼1单元501室楼房一处予以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秀芬所有的位于围场镇金星花园4号楼1单元501室楼房一处的查封。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单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