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四仲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陕西瀚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孝感孝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瀚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请求被申请人)孝感孝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仲字第00121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瀚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颖委托代理人胡静静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孝感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燕斌委托代理人陈浩申请人陕西瀚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洋公司)因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西仲裁字(2012)第103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孝创公司向仲裁委申请称,2011年12月8日,双方当事人就购买丹佛斯电动阀门一事签订《销售合同》。2012年2月,孝感孝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创公司)收到瀚洋公司所发产品后,发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遂向瀚洋公司发出了书面异议,但瀚洋公司未予答复。之后又收到其他产品,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孝创公司即将所有产品一并退回瀚洋公司,要求瀚洋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但瀚洋公司始终无法提供,因此孝创公司要求退货,但是瀚洋公司迟迟不予退款。故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一、依法对孝创公司与瀚洋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电动调节二通阀(型号DN80+AME55部分)及比例调节阀予以解除,并返还孝创公司货款11.3120万元;二、瀚洋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包括交通费及其他损失1万元,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罚金2万元)共计3万元;三、由瀚洋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及代理费。瀚洋公司提出反请求称,在签订合同以及发货之前,其先后两次向孝创公司提供了带有产品外观图片及构造简图的详细参数表,用以确认所发产品满足孝创公司的要求,孝创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之后,瀚洋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向孝创公司发货,孝创公司未在异议期内发出任何书面异议,却擅自将货物退回。瀚洋公司无奈将货物存储在仓库,保管至今。请求裁决:一、孝创公司向瀚洋公司支付仓储费3315元(依照合同第8条的约定,按每5个工作日收取货物总价的0.125%的仓储费及手续费,暂算至2012年11月30日,自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11月30日共170个工作日)、运费377元、专人看管的保管费2.42万元(每月2200元,暂算至2012年11月25日),共计2.7892万元。此后发生的上述费用请求至裁决实际给付之日;二、孝创公司承担仲裁费用。2013年7月11日,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裁决:一、孝创公司与瀚洋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电动调节二通阀(型号DN80+AME55部分)及比例调节阀予以解除,瀚洋公司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孝创公司返还货款11.3120万元;二、驳回孝创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瀚洋公司的仲裁反请求;四、仲裁费7597元孝创公司已预交,由孝创公司承担1592元,瀚洋公司承担6005元,瀚洋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在履行裁决第一项时一并支付孝创公司;反请求仲裁费瀚洋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承担。瀚洋公司向本院申请称:一、孝创公司伪造证据。合同中约定异议在10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孝创公司在接收货物后并没有依照约定向瀚洋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孝创公司为证明该事项,伪造了其给瀚洋公司的传真通知件。仲裁时,孝创公司伪造了一份传真件和一份电信公司通话记录(仅在2012年2月9日16时36分15秒和2012年2月9日16时36分43秒两次使用,但时间极短,第一次为8秒;第二次为15秒)。据验证,发一份空白传真至少需要40-50秒的时间。所以孝创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传真件传真给了瀚洋公司,该传真件为伪证。二、仲裁庭在仲裁裁决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1、仲裁庭开庭过程中,从举证质证时起,仲裁员之一就一直缺席,直至宣布休庭,案件由另外的两位仲裁员进行审理。据了解,仲裁员之一是在同时开庭的另一案件中担任首席仲裁员;2、在仲裁庭审辩论中,仲裁庭告知瀚洋公司没有律师,瀚洋公司陈述不清,聘请律师后再到庭,休庭前告知了下次开庭预计时间,由此可知仲裁程序并未完成。而当瀚洋公司聘请律师后等候继续开庭时,仲裁庭却作出了裁决。仲裁庭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瀚洋公司的合法权益;三、2013年8月12日,瀚洋公司第一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立案后,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瀚洋公司撤诉。但孝创公司却拒不按照协议执行,不退货,也不撤诉,这再次印证孝创公司随意违约。瀚洋公司的供货行为没有构成违约。综上,请求:请求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1038号裁决。孝创公司辩称,一、传真件原件孝创公司于2012年2月9日向瀚洋公司发过传真后一直自己保留,通话清单是孝创公司在提起仲裁之前前往联通公司营业厅查询时,将查询页面放大后用手机所拍摄的,均属实,不是伪造的。二、仲裁庭审中,仲裁员之一离开时,首席仲裁员征询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仲裁庭在庭审中称如有必要再次开庭,后仲裁庭认为不必再次开庭,作出裁决,程序并不违法。三、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的的调解协议,其中第二条最后一句内容(即:包括未退设备的售后服务)孝创公司没有看清楚,该内容孝创公司不愿接受。孝创公司在该协议签订的当天就向对方提出了异议,该协议孝创公司现在明确表示不再履行。9台设备孝创公司已经全部退回。调解协议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处理完毕之前,孝创公司不愿向本院撤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瀚洋公司认为孝创公司伪造证据。经查,孝创公司称传真件原件系其于2012年2月9日向瀚洋公司发过传真后一直自己保留,通话清单是孝创公司在提起仲裁之前前往联通公司营业厅查询时,将查询页面放大后用手机所拍摄的,均非伪造。瀚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孝创公司伪造了传真件原件和通话清单,故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二、瀚洋公司认为,仲裁庭在告知了预计第二次开庭的时间、仲裁程序并未完成的情况下,作出了裁决,且仲裁员之一从举证质证时至宣布休庭一直缺席,违反法定程序。经查,仲裁庭庭审笔录中并没有仲裁庭告知双方当事人需要再开庭的记录,故仲裁庭在认为不必再次开庭的情况下,作出裁决并无不当。但在仲裁庭庭审中,仲裁员之一在双方当事人宣读完申请书、尚未答辩时离开,在辩论即将结束时回到仲裁庭,没有完整参加仲裁庭庭审活动,故仲裁庭审理该案程序显属不当。综上,西安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的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予撤销。陕西瀚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1038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陕西瀚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孝感孝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田任华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闫雯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