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4365.06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50元、执行费1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民一终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超波审判员 刘海青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