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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开民初字第0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李世旺与马平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旺,马平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开民初字第0620号原告李世旺,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琴,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平东,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玲,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世旺诉被告马平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琴、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旺诉称,2012年11月20日12时26分左右,被告驾驶无牌无证小三轮拖拉机沿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新环山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定向河桥西150米处时,因避让一辆电动自行车而发生车辆侧翻。在侧翻过程中,该车辆刮倒了在路右侧由东往西行走的原告,致其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其即被送至苏州市木渎人民医院救治并陆续转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等医院治疗。现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17385.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7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平东辩称,其对事故发生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事发时,其驾驶的车辆系因避让电动自行车而发生侧翻的,故电动自行车车主应与其共同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且事发时原告行走在机动车道上,故原告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依法据实核算。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12时26分左右,被告驾驶无牌无证小三轮拖拉机(未购买任何保险)沿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新环山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定向河桥西150米处时,因避让一辆电动自行车而发生车辆侧翻。在侧翻过程中,该车辆刮倒了在路右侧由东往西行走的原告,致使原告受伤。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认定,被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且在途经事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避让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收到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交警部门书面申请复核。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至苏州市木渎人民医院急救并于当日转入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因事故致右颞顶脑内血肿并经行右颞顶开颅血肿清除及去骨瓣减压术后于2012年12月12日转入苏州高新区横塘人民医院康复治疗并于2013年1月10日出院。2013年6月24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并经行右颞顶颅骨修补术后于同年7月10日出院。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就诊期间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审理中,被告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3年7月,原告因本次事故共产生医疗费115244.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4元。其中,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18154.91元,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9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及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又,因被告在事发时驾驶的肇事车辆未购买任何保险,故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医疗费115244.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4元,应由被告全额赔偿。事发后,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为原告垫付了抢救费用18154.91元,被告亦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9000元,故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医疗费88089.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4元,合计人民币89313.1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平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世旺人民币89313.11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账号:52745821177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江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明燕 微信公众号“”